Page 196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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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本文,重釋體業,此釋師解,更不煩指,學者當知。上來論本,下釋論文。自下心 善染共相作業。 十八、五十九、《顯揚》第一、《五蘊論》等說,一一並如《唯識疏》解。 增減,廣引教理,皆如彼說。此諸心所,如《瑜伽》第一、第三、第八、五十五、五 十是煩惱,二十是隨煩惱,四是不定。然《唯識論》第五、六、七,一一廢立,六位
下別釋中,隨位成六,初位有三,二已說故。以下所明一切心所,初明體業,此 思者,於心造作,意業為體,於善、不善、無記品中役心為業。 此則初文。相者,體也,顯心所體。業,用也,顯心所用。 又此諸心所有法若相若業,當廣分別。 上列名已,下隨別釋。別釋有三:初釋論師生起下說,次本釋師別釋體用,後釋 別屬勸知。初五遍行,文雖列二,行與非行,類別說五。次五別境,十一是善, 如其次第,五、五、十一、十、二十、四,應知。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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