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0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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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據麤顯,唯為癡分,如說掉舉,貪分亦爾。 此論說故,又不懼當苦方覆自罪故。有義:貪、癡一分為性,恐失名利,覆自罪故; 顯時位。隱藏者,是行相。 言他舉方行隱藏,以行增時顯自性故,於作罪者顯所覆境。他發舉罪,名他舉時,此 怨結,故名為恨。」餘皆廣說,不能煩引。
此釋前業。覆藏罪者,或近或遠,法爾憂悔,故不安穩。有義:此覆唯是癡分, 法爾覆藏所作罪者,心必憂悔,由此不得安隱而住。 此覆行相,恆覆諸罪,故《唯識》言:「於所作罪,恐失利譽,隱藏為性。」今 覆者,於所作罪,他正舉時,癡之一分,隱藏為體,悔不安住所依為業。 釋業中文。謂結恨者不能含忍前所忿境,故不能忍他不饒益。八十九說:「內懷 不忍者,謂不堪忍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
① 不饒益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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