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1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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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非得等,然諸論中略不建立。  合略去不和合,如對勢速不立遲緩等,其義亦然。  是非得,和合應是得,舉一攝餘,應亦略得而不說。今假以對於得不立非得,故對和  種故,如見斷種上假立異生性,是不和合一分,既略舉一,餘略不言。今難不和合既  ,說上座部等更立不失、增長,正量部立隨眠等,彼難破之,於不相應亦不建立。  蘊》等後十不相應。《成唯識》既破小乘,立以唯十四。然如《成業》、《唯識》等  十四,此中立二十三。  三、五十六、《顯揚》第一、《百法》等論立二十四,若《成唯識》及《五蘊論》立  立多種非得,并如彼釋。《成實論》說一,謂無作戒,非色非心故。今若《瑜伽》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:皆應對立。然《顯揚論》說「復有所餘如是種類,差別應知」,故知對得等  問:《瑜伽》等何故不對得立非得等,對和合立不和合耶﹖據實,餘法皆應徵難。  二解云:此如《瑜伽》有二十四,略故不說。《對法》略不和合者,彼云以有多  一解云:諸論并有二十四,此論、《五蘊》皆有「等」字故。此等不和合,《五  一、諸論多少不同者,《雜心》立十四,《俱舍》亦然,然有差別。《婆沙》復
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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