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6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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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自體相似者,顯同義:即眾多分類相似,名眾同分。 者,顯假立。又如是如是有情者,顯眾義,非一故;於種種類者,顯分義,分者分類 內處立故,不通非情;於種種類自體相似,顯自體,謂隨何品類自體相似;假立同分 唯是本識,即眾同分根本上立,然眾同分實依諸法。 無文,然準小乘,乃至釋諸妨難、斫截身支等論。此中但言依眾同分,此則正趣生體 新業感。若不爾者,應無命根。
此釋師解。種種類是總,自體相似是別。雖總有多類差別,於中一種類相似上立 於種種類者,於人、天等種類差別。於自體相似者,於一種類性。 此第六段有二:此論本文,下釋師解。初中有三:如是如是有情,顯依處,唯依 眾同分者,謂如是如是有情,於種種類自體相似,假立眾同分。 三、一異者,如廣論問曰:命根體為是一為多﹖答:應作是說,體唯是一。大乘 二、報非報,《瑜伽》等云「先業所引住時決定故」等,由此義,準變易生死非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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