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同分,無失。法同分亦爾。應釋妨難,眾同分復有同分,不如《唯識》第一釋。 現行種子之上假設建立。 乘解。若大乘釋,眾是種類義,同是一義,分相似義。眾之同分是假法故,即依五蘊 同分故。餘勘《唯識》、《瑜伽》五十二及別章。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九 五、差別多少,如五十二但有六種,謂界、趣、生、處所、自性、種類。 四、內外差別,《唯識》等皆唯內法,乃至五十二亦唯約有情,如得非情與非情 三、得捨與死此生彼相對,可知。 二、等流、異熟、長養皆通,通依諸法假建立故。 眾同分:一、名體,相似名同,非一曰眾。同之分即依主釋,分是因義。此同小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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