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2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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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為本。能顯中一者,如與名為依,但能顯彼名字義,與句為依亦爾。或復義者, 彰。彰者,別也。若爾,即與名身等亦有句者,其義如何?故前解勝。此是假說,不 依,彰於義故,略準可知。或與名為依,顯名非句,與句名所依,顯句非名,故名為 故通解也。 二所依之言,謂字是,此文略故,但說二言,情存二解,故以置「言」,不說為字, 性、差別,謂名、句,所詮為目,說為自性、差別。或「二」,二字、二言。言者即 三并是所詮。為此名等三種,能詮、所詮自性故,稱名、句、文身貫二處。又解:自 攝一切法,由此三種之所詮表。又解:自性、差別,諸法體義,二言者即二名聲,此 句,詮二之言故,即能所詮總攝一切。何不說字?字性所詮,非能詮故。此能所詮總 名、句、文身。
如是三法總攝一切法,一切法是此三之所詮表。字言合彰者,彰是表義,與二為 自性、差別及此二言等者,一解:自性、差別,名、句所詮諸法,二言者是名、 此釋論師,後釋又爾。 又自性、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,如是一切由此三種之所詮表,是故建立此三為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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