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4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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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,即同得一果,立俱有因;若種子等所有現行法為因,名俱有因,非同一果義。 可知,今大乘一切皆有為法,共有而生,即是此因,體性寬於小乘。然眾多種子生一 、一果、一性,即十隨轉。然彼師不解,極依分別,然應思準。二、約法分齊。小乘 定有四大及色等所造。若於是處,有爾所量,此必俱生,互不相離。 略舉一,準餘可知。 果名生因。攝受、引發,此唯無記。定別,唯染。同事、相違、不相違,唯無記。皆 於此能作因差別中,唯說識和合等者,且舉綱要,為諸智者依此一方,類思餘故。 礙緣,如雹望穀,能損彼故;二十、不相違能作,謂無障礙,如穀無障,與上相違。
俱有因,彼云二門分別:一、成立義。依《俱舍》,必具四義,一生住滅、一世 俱有因云助伴,顯非同一果及互為果,唯助伴故。 助伴者,謂諸法共有而生,必無缺減,如四大種及所造色,隨其所應。非一切聚 性故,謂能作因言自性。差別,顯餘因皆能作差別,立二十種別,差別為是後五。 觀待,此唯無記。招引、生起,唯染。生起與《唯識》等別,此謂鄰近,說生近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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