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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是福,後一是智。或有前三為福,後三為智。或有處初三及定是福,慧一是智,精 不同,如第十卷八道支中會釋。 皆知。智攝四中,初三智攝餘五,後一自體攝,不攝餘自體故。 例餘者,謂初行攝,以布施攝之。如《般若論》說施度攝六等,或福攝智攝等,一切 正智為體故,能攝施等。由此略說所餘攝義,如理應思。 隨慧波羅蜜多轉故;或依智相說,以慧波羅蜜多是正智自體故。如是勝義,以真如及 成辦一切智器故;或依智攝受說,以能成滿一切智故;或依智隨轉說,以五波羅蜜多 四、勝義攝,此復多種,謂或依法界說,以真如是施等共相故;或依智資糧說,以能 自利攝。由此施故,引攝財物,為饒益他,是名他利攝。如是所餘攝相,隨義應知。 心攝諸波羅蜜多,此是彼因故。三、自他利攝,謂由
福德、智慧攝者,戒學是福德,慧是智慧,精進、靜慮通福德、智慧。或有處前 七十八「三學」相攝:初三是戒學,定一是定學,慧是慧學,精進通三學。與此 第四、勝義攝,有二:初以如智攝,後例餘攝。初中有三:初標,次顯,後結。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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