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3 - 唯識藏_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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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可破壞,約此義故,立為株杌。於無量生串習貪等以成其行,堅固難拔,猶株杌故。 不調順,無所堪能,難可解脫,令諸眾生難斷此行,故名株杌。所以者何?對治道犁 界。今通定、散二位為論,《瑜伽》第十一總說為諸定之障。 相順,生諸煩惱,故合立蓋;掉、悔同一境轉,故合立蓋。一一如彼,大好。此唯欲 自有。第四、明通相。第五、明此五果,如食非食。此五果如第十一。由惛、睡近而 之,於此五位初習善時,餘障據此相不及此五處云,此勝故立之。此三,《大論》文 不別障,慢高舉順生善品,五見染慧相非能障,所障即慧等,故不說自體障。總而言 唯於三位為增勝障,或如八十九,五位為增勝障,所以不取餘根本惑中。無明通障, 修止觀品及久修滿平等住名捨,即八十九「五義
株杌有三,謂貪、瞋、癡。由依止貪、瞋、癡先所串習為方便故,成貪等行,心 《大論》第十一廣說五通相。今以五門分別:一、出體。二、釋名。三、廢立, 何故論中疑障於捨,前纏之中說嫉、慳為捨障?此說兼義,令初捨不生;彼說纏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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