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0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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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勘《瑜伽》第六、七卷、《顯揚》十一、十二「十六大論」中,及《廣百論》,方 似,故合例為破。然以不如數、勝論等,別有熾盛多部類,故不標其名,各各別破。 「等」。 亦然,別有一我能生萬法。前破實有,今破能生,故前後別。宿作因等非一,故論言 可道之常道也。稍與彼同。「虛空」亦然,別有一法,一切有情皆因而有。其「我」 號曰自然,能生萬法。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,能生萬法,虛通之理,名不 能生諸法。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,與此同也。「自然」者,別有一法是實是常, 亦爾,是一是常,能生萬法。此破能生別有一計,上破實有勝論等計,故不同也。 者亦爾。有外計此是常是一,能生一切法。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,能生諸法。有計方
述曰:以上諸法皆是一物,是實、常住法,具諸功能,生一切法,與大自在義相 論:「常住實有」至「皆同此破」。 「本際」者,即過去之初首。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,此際是實是常, 述曰:「梵」,即梵王,此事梵王者計。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,乃至事我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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