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色等。比量應知。 境,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,許相違法得俱緣故,如麤細境。若許,即有世間相違。 ,瓶雖相麤,以體一故,彼緣瓶麤相之識,即是緣微細相之識。若許爾者,汝餘聲等 極微故,如緣極微心。何故緣瓶等,但作瓶等解,不作極微解?若言見微,微雖細相
述曰:總結之。如《觀所緣》,廣為徵逐,不能煩引。 論:「許有極微」至「真實極微」。 述曰:五、一心緣遍難。相相違法,許俱緣故,緣此之識應亦緣餘,應耳亦得緣 論: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 又若許爾, 述曰:四、識行相互通難。此中量云︰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,彼執所緣即 論:「非麤相識」至「緣餘境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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