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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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,以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。心、心所法非實色故。 有,許色所攝故,色種類故,如有對色。前已破訖,故得為喻。又量云︰或此定非實 十四等說。五十四說非肉、天眼境,唯餘三眼境,唯惠折之,非實有故。 ,是窮盡義,過此更折,便為非色。然此分別,如《對法》第一、《瑜伽》第三、五 更無細分,故不相違。以此微相與空相鄰,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。「邊際」者 折,非如心等,故有方分。方即分故,非更有分。《瑜伽》說云,極微有方無分者, 若更折之,便心相變似虛空現,不作色相現,所折之物即非極微。極微細故,故不可 謂有二義︰一、方之分;二、方即分。麤具二種,細唯後一。方即是分,故無有失。
述曰:自下第二、破無對色,即法處色。生起下文。此中二量,謂無對色定非實 論:「餘無對色」至「定非實色」。 述曰:破有對中,此為第二、結上明非。 論:「由此應知」至「非極微成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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