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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此義應審,諸論無有。 作用,異滅不能取果,即是功能,便非現在。若謂作用不要取果,即顯生相亦非功能 與果。若言作用說現在,過未說功能,即現在有功能,應名為過未。唯住相取果可名 令有功能?生非作用,與果亦非是作用故,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,過去一切法應恒 及過去有與果功能,而非作用。作用唯現在,即是取果用。此亦不然,何不去來法皆 相返故,滅法體成無。滅體若非無,生應非是有。然正理師:未來之世,生有功能, 相其體是無,令成過去? 體令法無,應非是現在。故應滅相在過去世,薩婆多說在現在故。彼復救言︰誰言滅
論:「又滅違住」至「何容異世」。 《婆沙》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,復如何通? 述曰:子段第三、滅生相翻難。此論主難。生,滅體相違,生法體是有;滅,生 論: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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