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3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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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體恒有,應有生等合。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,有為亦應然。此中比量,返覆可知。  、種,復待餘生,如是橫執,實為無用。  疏緣用,亦不得生。如雖有種,水不合時,芽不生故。  ,緣雖現有種,更無外緣,即不能起,以劣弱故。汝之實法,何得例然?此義應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論: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。  述曰:第六、體等相同難。又所相法,三世恒有,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,汝之無  論:「所相恒有」至「亦有生等」。  述曰:既有同類親因緣體,餘緣亦合,即已得生,故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既有水  論:又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  次子段第三、生等無能難。論主破。 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︰法待因緣,故不頓起。因有親疏,緣法亦爾。親因雖有,無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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