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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體恒有,應有生等合。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,有為亦應然。此中比量,返覆可知。 、種,復待餘生,如是橫執,實為無用。 疏緣用,亦不得生。如雖有種,水不合時,芽不生故。 ,緣雖現有種,更無外緣,即不能起,以劣弱故。汝之實法,何得例然?此義應思。
論: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。 述曰:第六、體等相同難。又所相法,三世恒有,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,汝之無 論:「所相恒有」至「亦有生等」。 述曰:既有同類親因緣體,餘緣亦合,即已得生,故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既有水 論:又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 次子段第三、生等無能難。論主破。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︰法待因緣,故不頓起。因有親疏,緣法亦爾。親因雖有,無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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