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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相,以假言詮也。謂有定量,且名共相,非謂自共相者,名言所及。 凡夫言非無漏,如詮火時,亦不燒口,豈得漏、無漏耶? 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? ,枝等是自相;枝等是共相,極微為自相。今言不得自相,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, ;色處中,青等是自相,色處是共相;又青等是共相,隨一樹等是自相;樹等是共相 稱共相之自體也。 名等詮共相,非謂即得共相體,但遮得自相,故言名詮共相。 非不可言故。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,共相為自性故。今應解此非法體,其義可然。言
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,此義但遮得自相,非謂名即得共相。然法體不可說自相、 問曰︰若爾,即漏、無漏等豈詮得及?如佛言有漏,佛言非有漏,凡夫言無漏, 答曰︰俱不得,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。 問曰︰如色蘊是自相,漏、無漏是共相;色蘊之中,色處等是自相,色蘊是共相 又准五根、五塵、心、心法得,此義應思。然不得共相之別義,名得自性,非詮 問曰︰若爾,即名不詮自性,不得共相之自性故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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