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唯識藏_29
P. 297
有自性,自相、共相皆有差別。何以知者?如因明云:有法言自性,法是差別,如五 等相;有是共相,非自相,如空、無我等。其自性、差別,體即遍通,自相、共相皆 句必有名,名不必有句;名必有字,字不必有名。」如《樞要》說。 「名於自性施設,句於差別施設,名、句所依止性,說之為字。」又《顯揚》言︰「 二言者,即是字也。字即語故,說之為言,名、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。《瑜伽》言︰ 名已,後成句身,詮法差別。即《雜集》云︰「自性、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。」彼 言「文即是字」等。 ,能顯義故,而體非顯。「字」者,無改轉義,是其字體。文是功能,功能即體,故 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。「文」者,彰義,與二為依,彰表二故。又名為顯,與二為依
答曰︰此有密意,謂諸法中自相、共相,體非是遍。有是自相,非共相,如青色 問曰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,但得共相,不得自相,何故今言「名詮自性」? 或字為初首,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;集多字為所依,次能成名,詮諸法體;集多 述曰:二、顯三用殊。名詮法自性,句詮法差別,文體是字,為名、句之所依, 論:「名詮自性」至「為二所依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2
8
8
7
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