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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火上,故言共相得其義也,非苦、空等之共相理。 是為共相。 體性及差別義故。 性」者,即是共相之自性。自性者,體義。差別者,體上差別義。即自相、共相皆有 亦有差別。 為自性,以是有法故;思為差別,以是法故。是我、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,思之自相 蘊中思數,體是自性,有漏、無漏、我、無我是差別。數論師立「我是思」,即以我
「不可言」言,亦不稱理。遮可言故,言不可言,非不可言,即稱法體,法體亦 若爾,即一切法不可言。 答曰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,更無別體。且如名詮火等法時,遮非火等,此義即通 問曰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,而復乃云言說及者,是為共相,一何乖返? 答曰︰法自體唯證智知,言說不及,是自相。若法體性,言說所及,假智所緣, 問曰︰何故名自相、共相? 今此中言,不同於彼。諸法自相非名等詮,唯現量證,名唯詮共相。今言「詮自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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