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4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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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為體,名攝。 持。又離二無總,攝二為體,二是總義,總是義之體。體與義為依,名之為持;攝二 二為一故;「持」是依持義,以總為別所依持故。別為總所包,總為別所依,故名攝 ,豈更無別自體相耶? 。但言藏識,即持業釋,藏即識故。 無漏心,我愛不執,應捨此名。至下當辨。
問︰若爾,自相應是假有。 述曰:自體是總,因果是別,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。「攝」是包含義,包 論:攝持因果為自相故。 問︰言與雜染互為緣者,說為能藏,即是因義;言為所藏,即是果義。因果之外 述曰:此即頌名,故今結言「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」。自相者,自體相也 論:「此即顯示」至「所有自相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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