持義,下執受中,自當廣說。 能持等。如下十證,自當廣破。 大種種子,心、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。以於有色、無色界生時,互能持種故,及假類 ,果相亦通。三相一種,如《樞要》說。 通出因相之體。由此三相,寬狹有別︰自相、因相,通一切法;果唯異熟,約互為緣
問曰︰因相,六因、十因皆是因相,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? 述曰:即上頌名。 論:「此即顯示」至「所有因相」。 今量云︰彼不能持一切種子,非第八識故,如外色等。返顯第八能執持義。然執 述曰:此簡他宗,破經部譬喻師等。如五十一說,彼計色根中有心、心所等及四 論:「離此,餘法」至「不可得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3
5
5
9
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