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因亦應殊,故非一因生一切果。 種子,不相應故。 緣恒有,應恒生果,種既不許恒時生果,故緣恒無。 ,大梵、時、方等計亦爾,同此所遣。此中且舉一自然義。
述曰:即大自在為因,生一切果等,皆是此計。果應無別,以因一故;果既有異 論:「此遮外道」至「生一切果」。 述曰: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,方名種子。非善等色種,生善等心果,可名 論:「六、引自果」至「方成種子」。 問︰若設有緣,善等性定,應善色等種,生善心等果。 述曰: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,即恒非無。今言待緣,種方生果,故遮彼執。若 論:「或遮餘部」至「非恒頓生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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