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27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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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一一披對,方知差別。 法;第三、簡無為及不相應、俱時心所;第四、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。《攝論》無 少不同,隨處應辨。然五聚法︰第一、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;第二、簡佛果善等 釋熏習義等。初中有三︰初問,次答,後結。此即初也。《攝論》第二亦有此文,然 一、所熏四,二、能熏四,三、令種生長,名熏習故。 ,生也,近也,數也。即發致果,於本識內,令種子生,近令生長故。此略標有三,
述曰:此廣辨也。於中有三︰初、辨所熏具緣多少;二、辨能熏具緣少多;三、 論: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 述曰:此標具義,釋熏習名,略答所問。「熏」者,發也,或由致也。「習」者 論:「所熏、能熏」至「故名熏習」。 述曰:初問起也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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