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1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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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、不盡理。 對法》八證,未是擬宜,《攝論》無性、世親三卷,何以方類?至下文中,一一對出 自下第二、引共許經,文含隱者,依經申理,即是理證。然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 等,雖無分別此蘊彼蘊,然必愛我,故唯此識是真著處。 雖於餘蘊若總若別,有計、不計,起分別愛,於此識中,任運我愛決定生起。如童子
引理證中有三:初、結前生後,以發論端;二、正引經,申其理證;三、廣證已 證第八識,總有二分:第一、引經,雖有自許、他許經別,總是第一引明了經。 述曰:此總結也。《攝論》文少別,並如彼抄。 論:「由是彼說」至「此阿賴耶識」。 述曰:此下第三、顯理。起愛所著之處,必第八識。總結異生、有學起我愛時, 論:「異生、有學」至「真愛著處」。 上來總別破訖。前第一是總遮,次三隨增計度遮,下三別蘊遮,故有爾所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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