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4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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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。  ,即眼等根是識根類,或所餘法是識法類,應互相熏,識之類故。然汝不許,是此本  與非根法,法類同:應互相熏。然汝不許,違自宗故。義雖通爾,以彼本計識類受熏  滅根故,名意根故;亦與餘法類同,法義通故;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,眼等根法  諸染熏,異生應為無漏法熏。是識類故,如自異生、自聖者等。許便有失,無凡聖故。  ,識類同故,前成凡夫,後成阿羅漢,或是異身,但類同者,應互相熏。諸阿羅漢為  攝論》同也。

              若以根等,與餘信等,為根類同,便令相熏,失彼宗意。此法類同,《攝論》亦  述曰:下徵根法。謂眼等根,及所餘法,與眼等識,一則根同,眼識等亦為次第  論:「又眼等根」至「識類受熏」。  述曰:第四、徵類同,中有二:初凡聖類同,後根法類同。此初也。聖、異生心  論:「又阿羅漢」至「許便有失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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