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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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《對法》執受九處,除聲,聲非所執故。  ,非能執受。此即初也。五根在自身,非己相分,他身五根依處,除聲,皆非執受故  能執心計。  趣生,彼全無漏故,此是報法故。《佛地論》中,亦同此解。

              以有間故,又聲疏斷,故非所執。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。以依執故,非生執受  問曰:何以聲非所執受?  述曰:下文有三:一、顯所執,彰能執心;二、明執心,顯唯第八;三、破異計  論:「謂五色根」至「能執受心」。  述曰:自下第四、引經證能執受。是八證中,初執受證,然此稍廣。初通破諸部  論:「又契經說」至「不應有故」。  述曰:世尊有處說為人趣,名化生者,如下食中,自當解釋。皆是示現,非正實  論:「正實趣生」至「此第八識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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