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唯識藏_30
P. 297
非執受?答:五是執受。五種一分,非執受。」故與此相違。 五識種是無執受,五根應非有執受攝,根即種故。《瑜伽論》五十六說:「幾執受? 是共許。 者,謂五色根、香、味、觸界處。」餘通善惡,故言一分。種隨現攝,故通善惡,此 能感果。五根無記者,《對法》第四等云:「八界、八處全,餘一分是無記。八界處 上地無尋、伺,起眼識等難是。
述曰:執為自體,能生覺受,名為「執受」,種子即非。不爾,便違種名執受。 論:「又五識種」至「非有執受」。 自下第六、根無執受難。 述曰:因種隨現,既通善惡,眼等亦應非唯無記。種若唯無記,即五識體,應不 論:「又五識種」至「非唯無記」。 自下第五、根通三性難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7
9
9
1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