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同前一種子難。又五十六「界四句」中云,如眼非界等,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。 ,如五十五等解心、心所所依中,五根內處攝故。此即設許識色異種,而為此難,故 五十七「二十二根」中及五十四云「色蘊攝十界、處全故」等。相分種者,應外處攝
自下第三、四緣相違難。 述曰:如前已說。 論:「便違聖教」至 述曰:若即見種,五根應識蘊攝;若相分種,五根應外處攝。五根非識蘊攝,即 論:「若見分種」至「應外處攝」。 述曰:此定問也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① 「至」,底本作「王」,今依據前後文意改作「至」。
① 「內處所攝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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