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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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許有此依故。  故,如餘七識。此即對前次前師,故得為因也。若對初師,即第七識為不定過,以彼  義。其述可者,下自指之,餘如前說,更不別敘。所差別者,今正敘之。  。「猶未」者,明理未足,即是可、止之辭。於次前說,有所述可,有所闕少差別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:「第七、八識」至「斯有何失」。  前師問曰:前七別依,已如前辨,前第八所依,謂以何法?  述曰:總例餘識,令八有根。量云:第八之識,有  論:「第八類餘」至「有俱有依」。  述曰:於中有三:初立理,次結正,後指前。立理有三。「此說」者,指次前言  論:有義:此說猶未盡理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俱有根,與餘七識,同識性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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