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許有此依故。 故,如餘七識。此即對前次前師,故得為因也。若對初師,即第七識為不定過,以彼 義。其述可者,下自指之,餘如前說,更不別敘。所差別者,今正敘之。 。「猶未」者,明理未足,即是可、止之辭。於次前說,有所述可,有所闕少差別之
論:「第七、八識」至「斯有何失」。 前師問曰:前七別依,已如前辨,前第八所依,謂以何法? 述曰:總例餘識,令八有根。量云:第八之識,有 論:「第八類餘」至「有俱有依」。 述曰:於中有三:初立理,次結正,後指前。立理有三。「此說」者,指次前言 論:有義:此說猶未盡理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* 俱有根,與餘七識,同識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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