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1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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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但第六為量,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,如汝許第八,此為大失,故依色根。 ,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。以性是識,不遍依止有色根故,如汝所許第八識性。 分不依,能執受者,第六應然,亦全不依五色根故。 。以六識為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五種色根。明第八識遍依諸根,故能執受。 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諸根。謂八證中,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,量如前卷已解訖
量云:汝異熟識非能執受,不遍依止有色根故,如前六識。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述曰:量斥前師。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,六識應然,並非遍依故。全 論:「若異熟識」至「非能執受」。 述曰:《瑜伽》八證中,五十一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等皆同此。眼等六識,各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② 「訖」,底本作「說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訖」。 ① 「契」,底本作「勢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契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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