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5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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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望,不具此五,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。 二、和合似一;三、俱生滅;四、事業同,三性必等;五、開導同。諸識不然,各互 所、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。言五義者︰一、相應,即所依、時、事、處四義等同故; 必同,俱取此境,故隨一心開導之時,相應心所亦能開導。具此五義故,故得心與心 、五十五等云︰「心、心所和合,非不和合,不可離別施設殊異。」定俱生滅,事業 為依。
述曰:受、想等法,異類並生,而互相應,不相違背,和合似一。故《顯揚論》 論:「雖心、心所」至「不應為例」。 問︰八識俱時起,異類相望,不作緣。異類心所既同生,應非心所導。 自下大文第四、釋難。於中有五:一、諸心相應難。 述曰:其心所法既屬於心,各隨本識以說所依,故隨識說。 論:心所此依,隨識應說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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