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3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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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三、立理;四、會違。此即初也。  諸論相違,就此解「餘」是觸等餘中,總有四說。  「餘」言定顯隨煩惱。  返覆徵難,理無逃處,故知「餘」字目隨煩惱。何以如此?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,此  餘?更說「餘」字,故知但是觸等餘也。若不爾者,闕此意俱隨煩惱故。何以知者?  者,此言有覆,明自體,明自體時,足簡前故,何須別簡?此破前師第二解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引證也。五隨遍與諸染心俱。何以知者?《對法》第六說,謂「惛沈、  論:「如《集論》說」至「恒共相應」。  述曰:文意有二︰初汎出遍染隨,後解此識俱。初中有四︰一、標宗;二、引證  論:「此中有義」至「染心相應」。  自下別諍,有四師說。今此第一,諸師共同,下有別者,一一廣解。第一、因釋  汝第一解言︰即四之餘,謂觸等五。若頌但言「及觸等俱」,誰不知觸等是四之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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