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,故不取別境數。 言有二。如放逸等,依四法立,不約貪等別說,二相應故。 亦說有無明,義別說故,餘數亦爾。或總於惠、無明立一不正知,不正知是假,不可 故說也。
述曰:下顯識俱。有十八法,謂前九法及八隨惑,以別境惠即我見故,如初師釋 論:「然此意俱」至「并別境惠」。 答曰︰不然。說有惠分時,不說無明分;無惠分時,說有無明分。有不正知時, 問︰如起邪惠簡擇法時,亦有愚癡,即便有二不正知耶?餘忘念等為問亦爾。 如後自解。 問曰︰此中所說,何假何實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
① 底本無「性」,今依據卍續本補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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