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六通二種。 他合解。既言初句是能遍計,故論次問: 所執自性乃成」,即此中下半頌。 如《攝論》第四、五卷說「能遍計」,即此初句;「所遍計」,即此第二句;「遍計
述曰:若有漏心有如無漏,不起執者,即不應言虛妄分別。若不執心名妄分別, 論: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 述曰:此安惠等執,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。五、八識唯有法執,七唯有人 論:「有義:八識」至「皆能遍計」。 述曰:此問辭也。下先廣「遍計」,後廣「彼彼」。 論:初能遍計,自性云何?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。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。下廣解三種為三,然第三句中與依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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