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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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。  六與此文同。復有五︰一、無常計常;二、苦計樂;三、不淨計淨;四、無我計我;  等。復有五種︰一、貪;二、嗔;三、合會;四、別離;五、捨隨與等。《顯揚》十  染自性,謂有貪等;四、計淨自性,與染相違;五、計非染淨自性,謂此色是能所取  一、計義自性,此有四,謂計自相等;二、計名自性,此有二,謂無差別等;三、計  計義;五、依二計二。」《顯揚》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,與此同。七十三又有五︰  四、計能取。」  、無覺計,謂不善名言者。」七十三說︰「一、計自相;二、計差別;三、計所取;  二說。  「一、隨覺;二、隨眠。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六者,《顯揚》十六說︰「一、自性計,謂計色等實有相;二、差別計,謂計色  五者,《攝論》說︰「一、依名計義;二、依義計名;三、依名計名;四、依義  四者,《攝論》說︰「一、自性計;二、差別計;三、有覺計,謂善名言者;四  三者,謂:一、我;二、法;三、用。或自性、隨念、計度分別,如《對法》第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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