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,如色非色共相,與色不異故。 名計所執。彼云︰「由此意趣,假說依他為計所執。」 論:「由此喻顯」至「相待有故」。 述曰:若定異者,應彼行法非無常等,如青非黃,以是異故;不全異者,無常等 論:「無常等性」至「非彼共相」。 述曰:頌言「如無常等性」,等取無我及空等,故無我亦復言「等」。 論:如彼無常、無我等性。 述曰:此問譬喻。 論:云何二性非異不異?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「故此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」訖。下釋下第三句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1 6 6 6 6 4 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