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前引《對法》第十一說。其餘門義,如下當說。 》第十三等並有此文。《攝論》亦言解行地也。此中復修持、任、鏡、明、依五地, 何界趣身分別。 述曰:舉頌可知。 論:「頌曰」至「離二取相故」。 述曰:問第三位。下解見道。 論:次通達位,其相云何? 述曰:此亦已前資糧位也。此即第十、七地分別。在何劫攝,如前已說。《對法 論:「此位亦是」至「真勝義故」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① 「苦」,底本作「若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苦」。 1 7 7 7 7 3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