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但為增上。 四亦但一緣。此據親義。若疏所緣,亦得有之。今約親說,不相違也。 不相似故。或可說得,由相為緣,見分生故。 。見分於境無所緣緣,但有增上,相與餘分但為增上。若約疏所緣緣亦非,見與相分
論:「此中不依」至「互為緣故」。 述曰:自證及證自證為二,見分之餘也。展轉為二緣,互得相緣故,二與見、相 論:餘二展轉俱作二緣。 述曰:謂見與自證,如相與見能為二緣,自證與見但為一緣,如前說故。見與第 論:見與自證相望亦爾。 第六子門: 述曰:第五子門: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,為見分二緣,謂所緣、增上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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