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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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等解。「福」者,勝義,自體及果俱可愛樂,相殊勝故。「非福」者,不可愛樂 」。此解業義,如第一卷解。福等三業,如《對法》第七、第八及《大論》第九、五 「復生」等字,合解其頌。 解為二;下二句合解為一;第四、總牒第一句「由」字,第三句「既盡」字,第四句 法,一切有情由何法故,生死相續?若無心外緣,生死不續難。
解第一句中,先解「諸業」,次解「習氣」,後總解之。以業有三,故言「諸業 述曰:初釋中有二︰初別解頌文,後總結頌意。別解頌中,文分為四︰上二句別 論:「諸業,謂福」至「不善思業」。 述曰:上二句答相續所由,下二句正答相續。長行答中,有四復次,至文當知。 論:「頌曰」至「復生餘異熟」。 述曰:此初寄問,以發論端。雖知論主唯有內識,而既無有心外實緣,假說我、 論:「雖有內識」至「生死相續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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