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4 - 唯識藏_33
P. 174

,不能具錄,勘即知之。  總生下,以發論端;次舉頌曰,別申義旨。此即初也,即六例中第一例也。名字不同  次有四頌,明分位;次有二頌,明得果分;次有二十九頌,明無上乘。大文有二:初  頌,明相品;次有十七頌,明障;次有二十三頌,明真實;次有十四頌,明修對治;  故致「論曰」。  分位有「即此」言也。然舊本無「論曰」之言,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,今則不然,

              述曰:別申義旨也。此一品中,二十二頌:初十一頌辯妄分別,後十一頌辯圓成  論:「頌曰:虛妄分別」乃至「於彼亦有此」。  述曰:別解七義也。此解初中,名別釋分,合有七品,一百一十一頌。初二十二  論曰:今於此中先辯其相。  述曰:此別標數,屬頌七義,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。分位無體,即是對治,故於  論曰:「此論唯說」乃至「七、無上乘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   169   170   171   172   173   174   175   176   177   178   1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