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餘文可知。舊論但言心所取別,不言取總,違《瑜伽》等說。 伽》第三及《顯揚》十八、《唯識》第五卷等說。然初一「虛妄分別」之言通二門用 相」,非也。王、所同,名差別;王、所異,名異門。
述曰:此解下二句異門相。心王與所,行相同異,王唯總取,臣取總別。如《瑜 論曰:「異門相者」至「諸心所法」。 述曰: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。八識俱然也。 論曰:「虛妄分別」至「諸心心所」。 述曰:上二句解差別相。舊本云「總相」,非也。下 論:「頌曰:三界心心所」至「亦別名心所」。 述曰:結前生後,二門義也。「差別」,約界豎論;「異門」,約行橫說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① 二句解異門。舊論云「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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