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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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決定有,故言於蘊等也。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,無別離蘊計,故言於蘊等。 舉宗;「執一因」下,方出十見。 頌,明善巧實依根本立;後有七頌,明十善巧。此即初也。言「於蘊等我見」,此總
述曰:即十善巧別所治也。謂執蘊體為我是一,今說有五;執界是我,而能為因 論曰:「一、執一性」至「十、執縛解者性」。 述曰:此總標舉。言「於蘊等」,即緣於蘊等,起我見也。說離蘊等計,以自心 論曰:於蘊等十法,起十種我見: 述曰:明善巧中,總有九頌,合為三段:初一頌半,明十善巧所治我見;次有半 論:「頌曰:於蘊等我見」至「觀縛解者性」。 述曰:將釋善巧,先明所治。於中,初問,後舉頌答。 論曰: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?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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