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說通有無為,如《對法》第二卷。 然能證道以為主故,總攝一切無漏有為。此言「無為」者,非業煩惱之所為故,然此 雖總名相,與器等法,行相異故,於此結中,別言「及相應法」。
論曰:「真實總義」至「所顯真實」。 述曰:上來已說蘊等十境,自下第二、緣此智名為善巧。 論曰:「應知此中」至「名蘊等善巧」。 述曰:總結上也。然舊論文無「所觀義」,又說「能寂名寂靜境」,此說非也。 論曰:「如是所說」至「總名無為」。 述曰:擇滅無為,寂靜息諠雜故,真如不爾,故別處說。餘義可知。 論曰:「若寂靜者」至「所緣境故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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