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5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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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。或重抑薩婆多,令有熏習。然前解勝,以薩婆多無熏習故。  子在內識故,可不離識,令得果時,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,不在識中,與餘宗  無不定失。  得。量云: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,許所知故,如心、心所。真如等法,不離識有,  者,動手足等作用也。合此二種,名能所造。  起如是形量,有作用轉變,何不許此在識非餘?如是者,形、顯、量、力等也。轉變

                    論:復次,頌曰:業熏習餘處,執餘處有果,所熏識有果,不許有何因? 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。自下經部為伏救義。我宗說彼亦是非情,然造業時,熏習種  述曰:此中總釋頌之大綱,總逐外人,義如前說。然無比量。若為共因,比量亦  論曰: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?  述曰:自下理逼。前三句頌牒彼外宗,第四句頌正申義理。汝宗既許業招大種,  論:頌曰:若許由業力,有異大種生,起如是轉變,於識何不許?
             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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