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6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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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過去、未來,體非實有,非現攝故,如龜毛等。現攝即是現在,無為現有體故。  色根及其識類,但許熏識,以遍三界,故言在識,不在餘處。或抑薩婆多,令業熏內  難故,但言熏識。  有因之識應有果故,然彼熏習或在根中,或在識類。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  熏識,有此業果。不許有何因,因言所以。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。有何所以?  果者,果者在識等外,與業熏習處所異故,故言汝執餘處有果。所熏識有果者,業所  中,或色根等中,果起之時,不在識內,斯業熏識,望果異故,名為餘處。執餘處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亦經部計。識非常一,故言相續。或相續者,趣不斷義。然經部師亦計熏  論: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,不在餘處。  述曰:此牒彼義。其經部等,與薩婆多同。形等者,等顯等。轉變者,作用也。  論曰: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,起形等轉變,  述曰:自下廣破。上二句頌牒,下二句頌難。業熏習餘處者,謂造業時,熏在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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