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1 - 唯識藏_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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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性重罪中隨犯一罪,雖名破戒惡行苾芻,而於親教和合僧中所得律儀猶不斷絕,  方成捨故。  戒,沙門所攝,非為白衣,由此苾芻名捨學處。近事、近住各起不同分心,非作對他  若作捨心,雖起語言,不對比丘依法言捨,但名戒羸,其戒不捨。後作罪時,乃名汙  分故。捨所學處者,謂律中說作法棄捨,謂對比丘互跪作法,起棄語言,戒方成捨。  故;二、由犯根本罪故;三、由形沒、二形生故;四、由善根斷故;五、由棄捨眾同  佛戒多,後佛小故。發無表之表唯在於初,自餘表業非無表因。  不爾,諸佛功德應非圓滿,念念新生,有未曾得故。不爾,前後諸佛,應有勝劣,前  唯識》云:「依於思願,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。」佛願無萎,故不名捨,不同因位。  佛已外皆未曾得,念念新生,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犯根本罪者,依《十輪經》第四卷說犯重不捨,彼云:「善男子!若有苾芻於諸  其無表業,且別解脫無表,五十三說苾芻五眾律儀,五緣故捨:一、由捨所學處  其身語二表發無表者,初念名得,第二念中,即名為捨,雖有相續,不名發無表
             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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