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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名同所立。如說聲常,非所觸故,如覺。 於身) 我。 不異身故 立相反故,非是自宗相違。說為抉擇應時義故,而列之因,名時相同。如說我是常, 不定因。若謂說離別物是他者,可成相違。然「非他」,謂彼唯是能立之相違,以成 論者作如是說。最勝非因,非有思故。其中遣除,謂非離最勝有他故,是為不共。即 說作者為他法自在,與他自在等。餘者之量式無所相違,如說射箭與此所射。此中數 亦應說即不成性。其宗過失亦非他。其中捨置自宗不成義,無餘一違宗過失可說也。 以量式中頓犯二過相違。 。云非是能造,亦是宗過,違先許故。若謂若彼俱犯不成與相違者,則與宗過相違,
此中聲上,非所觸因極成故,此非不成。此非於彼為不成因。由何說與所立無差 此應成不定。何以故?謂常如虛空等,或無常如瓶等,以於二者俱見不異身 彼復誹謗餘之作者,曰︰雖然如是,若如作者量式,復以餘法相違而顯示者,彼
集量論略解卷第三 故。為此是常,抑是無常而觀察之?故此非異不定也。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
(應是「異於身故」,如信慧本)
。此中非由不異身故
(異於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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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觀察其
(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