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二︰一、敘自宗;二、破異執。初又分二︰
集量論略解卷第四 喻應為別有,別則同世間。彼等說喻時,但說諸同法, 為顯因義故,比度非無義。成因繫屬故,說二譬喻者, 說宗法繫屬,所立餘應捨。非是離於因,別說於譬喻, 一一俱未說,故說為二喻。如自所決定,欲生他決定, 此說則不遍,非樂等合離。共不共相違,亦應成能立, 以非遮而遮,如是無有相。由非作故常,由壞此果性, 所立隨行因,所立無則無,同法及異法,當說為譬喻。 所說三相因,善住於宗法,所稱餘二相,以譬喻顯示。
觀喻似喻品 集量論略解卷第四
說喻;
說似喻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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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