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5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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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二︰一、敘自宗;二、破異執。初又分二︰
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四  喻應為別有,別則同世間。彼等說喻時,但說諸同法,  為顯因義故,比度非無義。成因繫屬故,說二譬喻者,  說宗法繫屬,所立餘應捨。非是離於因,別說於譬喻,  一一俱未說,故說為二喻。如自所決定,欲生他決定,  此說則不遍,非樂等合離。共不共相違,亦應成能立,  以非遮而遮,如是無有相。由非作故常,由壞此果性,  所立隨行因,所立無則無,同法及異法,當說為譬喻。  所說三相因,善住於宗法,所稱餘二相,以譬喻顯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觀喻似喻品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喻;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似喻。今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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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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