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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性等成不定過。曰︰非如是。以單獨勤勇所發性,亦是正因,故彼所說不定過,是 謂必須二法相合乃是因,單獨一法則非因。如單以現事,或非根所取,則非是因。以 此並存決定之因,亦非如是。以單獨勤勇無間所發性亦具因相,故是不定相似。 之勤勇無間所發性是無常之因者,則單獨現事與非眼所取性,由實性等,成為不定。 似。餘相亦是不定相似 ,應是能立。若是能破,則是共或不共不定之相似。若是能立,則是相違決定諍之相 或由所聞性等不共法,應是常故。彼是相似,似能破。) 所燒等。如是亦分別說是常、無常 由違所立而分別,故是分別相同。或除譬喻,如餘法雖亦是所作性,然有是所燒與非 差別,唯瓶是無常。聲非如是
此中由有錯亂及不共因,如是應常,或應能破。 喻如前。敵難云︰由瓶同法而說無常者,其中縱有同法,然由是所燒及眼所取等
集量論略解卷第六 由錯亂差別,應常彼相似,由不共亦爾, 說別於同法,分別同
(如外道計非實非業之聲,亦是不定相似)
(非所燒等)
(聲常、瓶無常)
,唯聲應常,以非所燒及是所聞性等故。
(此即是說由非所燒性等差別, ,故名分別相同。此中,
如自宗不成,顯示他不成故
。若說與所燒並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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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