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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性等成不定過。曰︰非如是。以單獨勤勇所發性,亦是正因,故彼所說不定過,是  謂必須二法相合乃是因,單獨一法則非因。如單以現事,或非根所取,則非是因。以  此並存決定之因,亦非如是。以單獨勤勇無間所發性亦具因相,故是不定相似。  之勤勇無間所發性是無常之因者,則單獨現事與非眼所取性,由實性等,成為不定。  似。餘相亦是不定相似  ,應是能立。若是能破,則是共或不共不定之相似。若是能立,則是相違決定諍之相  或由所聞性等不共法,應是常故。彼是相似,似能破。)  所燒等。如是亦分別說是常、無常  由違所立而分別,故是分別相同。或除譬喻,如餘法雖亦是所作性,然有是所燒與非  差別,唯瓶是無常。聲非如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中由有錯亂及不共因,如是應常,或應能破。  喻如前。敵難云︰由瓶同法而說無常者,其中縱有同法,然由是所燒及眼所取等
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錯亂差別,應常彼相似,由不共亦爾,  說別於同法,分別同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如外道計非實非業之聲,亦是不定相似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非所燒等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聲常、瓶無常)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唯聲應常,以非所燒及是所聞性等故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此即是說由非所燒性等差別,  ,故名分別相同。此中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自宗不成,顯示他不成故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若說與所燒並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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