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9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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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似有事火。  多人遠共望彼,或霧或塵,或煙或蚊,皆共疑惑。其間或立有事火宗云,彼所見煙等  ,要有地大為質為依。風飄動焰,水加流潤,故名於大種和合火有,有彼火故。如有  飛煙。其前性火,觸處可有,立乃相符。其後事火,有處非有,故今建立。凡諸事火  ,又豐煙霧。時有遠望,屢生疑惑,為塵為煙,為蚊為霧?由此論文「於霧等性」。  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」以諸因中皆應簡別,並如前說。  斯失。《唯識》亦言:「諸大乘經至教量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火有二種:一者、性火,如草木等中極微火大;二者、事火,炎熱騰焰,煙  述曰:初四句顯宗,次一句因體,後一句結過。西方濕熱,地多叢草,既足螚蚊  論:於霧等性起疑惑時,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,猶豫不成。
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煙」,底本作「㓊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煙」。  ① 「攝」字下,底本有「等」,今依據卍續本刪去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,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契經攝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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