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4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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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得共相。彼即難云:若得共相,喚火之時,應得於水。  所詮之理,亦為言名所詮,亦應名共相。若爾,定心應名比量,不緣自相故。  違《佛地論》。若如火熱等,方名自相者,定心緣火不得彼熱應名緣共,及定心緣教  六廣說。  法,如縷貫花,由智安立方說為有,此名共相,亦與經中共相體別。如《佛地論》第  等,不由安立本性自有,即名自相,不同經中所說自相。以分別心假立一法,貫通諸  極成過,以至教許有,餘不立故。」是故陳那依此二相,唯立二量。  不攝量所攝故,如比量。簡過如前。又助難云:「准外道量能  心緣教即現量攝,不取散心。散心緣教是比量攝。後簡准此。

              大乘解云:一切名言,有遮有表,言火遮非火,非得火自相,而得火來者,名言  然外道等計一切言得法自相,如說  有說自相,如火熱相等,名為自相;若為名言所詮顯者,此名共相。此釋不然,  其二相體,今略明之。一切諸法,各附己體。所有別理,如於色等上,苦、無常  又成離比量外無義准等,量云: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比量攝,現量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召火,但取於火,名得火之自相。佛法名言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別之中,犯他一分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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