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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諸過,故以「等」。等宗、因、喻三,皆有不盡。故具牒前三,總結非也。 顯有不盡。向辯三支,皆據申言,而有過起,未明缺減,非在言申。分、全單雙,此 四十八,如似同說,或減於十二 過,如正異辯。不離、倒離,亦可有三,自、他及共,無一分過。總計似異中,亦有 今既倒云諸有質礙,皆是無常,自以礙因,成非常宗,不簡因濫,返顯於常。此有二 無因定非有,返顯正因,除其不定及相違濫,返顯有因宗必隨逐。此即顯彼宗、因,
述曰:此解似中,大文第二、結非真也。如是者,即指法之詞。復言「等」者, 論:如是等似宗、因、喻言,非正能立。 述曰:示法。宗、因、同喻,皆悉同前。異喻 論:謂如說言,諸質礙者皆是無常。 述曰:下解第五過文,有二,如前科。此初也。 論:倒離者,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② 俱不遣中,或不開故。餘細分別,亦准上知。
① 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,即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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