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0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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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諸過,故以「等」。等宗、因、喻三,皆有不盡。故具牒前三,總結非也。  顯有不盡。向辯三支,皆據申言,而有過起,未明缺減,非在言申。分、全單雙,此  四十八,如似同說,或減於十二  過,如正異辯。不離、倒離,亦可有三,自、他及共,無一分過。總計似異中,亦有  今既倒云諸有質礙,皆是無常,自以礙因,成非常宗,不簡因濫,返顯於常。此有二  無因定非有,返顯正因,除其不定及相違濫,返顯有因宗必隨逐。此即顯彼宗、因,

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解似中,大文第二、結非真也。如是者,即指法之詞。復言「等」者,  論:如是等似宗、因、喻言,非正能立。  述曰:示法。宗、因、同喻,皆悉同前。異喻  論:謂如說言,諸質礙者皆是無常。  述曰:下解第五過文,有二,如前科。此初也。  論:倒離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俱不遣中,或不開故。餘細分別,亦准上知。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,即顯宗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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